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8日)

时间:2017-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高校社科联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社科联履职尽责、发挥作用,不断提高高校社科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第五、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社科联是高校社科学术性团体的联合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广西社科联的章程,接受广西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有条件的高校原则上应成立社科联组织。高校社科联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独立组织开展或联合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及成果宣传、推广、转化等工作,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成立

第四条  筹建高校社科联由筹备领导小组草拟章程,提出社科联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人选,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召开高校社科联成立大会。广西社科联对成立高校社科联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六条  高校社科联成立后向广西社科联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高校社科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不超过5年。高校社科联要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社科联至少要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社科联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届中社科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因退休、调离岗位或学校等原因不再适合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并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九条  高校社科联应有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兼职其他工作。

第十条  高校社科联应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会制,推动以学科为基础成立研究所、内部学术性社团、学术团队等。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高校社科联应根据经济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组织本校社科工作者申报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承办校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举办本校社会科学届学术年会;

举办或牵头联合举办“讲坛”、“报告会”和 “讲堂”等活动;

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积极主动地为本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

举办或牵头联合举办理论研讨会;

积极发动高校社科工作者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开展的各项社科活动,努力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每年单独或牵头联合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5项。

第十二条  高校社科联应处理好与学校以及学校其他部门、团体的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联合开展业务活动中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高校社科联每年按要求向广西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高校社科联要积极争取学校将社科联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

第十五条  高校社科联工作经费还可从团体会员会费、事业收益和其它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高校社科联工作经费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广西社科联每年从业务活动、组织建设、活动经费等履职尽责方面对高校社科联进行考核,评选出先进社科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成为广西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广西各高校社科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